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有關國家助 學貸款的規定,我校自1999年起即開展國家助學 貸款工作。為更好地推進并加強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就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貸款對象
凡在校期間家庭收入(指家庭提供的收入、 社會等其他方面資助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 業所需包括學費、住宿費的學生均可提出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二、所需材料
申請學生須持以下所有材料方可申請。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新生為錄取通知書)復印 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正、反兩面復印在同一 張紙上),未滿18周歲的須出具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書。
3.父、母及一位親屬(有獨立家庭且有家庭電話)身份證復印件,同時需提供他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郵編、電話、工作單位、單位地址、郵編、電話。
4.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以上民政部門(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資助政策簡介中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證明所加蓋公章應清晰完整,并填寫蓋章部門的聯系方式及聯系電話。
三、貸款額度
貸款包括學費和住宿費,每人每學年最高貸款總額為8000元人民幣。若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額低于8000元,以學校實際收費標準確定。
四、貸款的發放
貸款每年放款一次。
1.經辦銀行于借款合同簽署完備后,將本學年貸款直接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
2.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已辦理貸款學生需要簽署下一學年貸款續放協議。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提供的當年發放名單后,將當年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
3.學校扣除應交學費、住宿費或欠交費用后,如有節余,將一次性直接劃入借款學生的個人賬戶中。
五、貸款利息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部門的利率政策執行。在校期間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由學生自付(利息自學生畢業后開始計付)。
六、還貸
1.期限:畢業后即開始自行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6年內還清。畢業后即開始償還貸款利息,2年內可以只還貸款利息。開始償還本金的時間可自行與銀行確定,如未確定,將默認為畢業滿2年后開始償還。
對于畢業后當年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應在畢業前上報展期還款申請及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材料,并與銀行簽定展期協議書。其畢業后還貸時間縮短相應學制。
2.方式:一次或分次還貸。
3.確認:借款學生因畢業或轉學、休學、退學,出國等原因離校時須還清貸款或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后方可離校。
七、違約處理
對違約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為公開曝光,對不主動與見證人和貸款銀行聯系、提供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不守信用的學生,記錄在案,并納入全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八、其他
1.辦理時間:一般于每年9月份(以校內通知為準),由學生資助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安排。凡我校符合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均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由經辦銀行統一組織辦理簽訂貸款合同等有關手續。
2.每名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申請辦理一次貸款。已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3.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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